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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航管理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9-28 23:56:00
     

      一、事项名称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许可。

      二、设定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三、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1、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b)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c)   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d)   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e)   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f)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2、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b)   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c)   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3、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a)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b)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   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c)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4、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b)   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地点

      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13672259916。

      八、办理流程

      1、窗口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

      2、行政许可科对相关提交材料进行初审。

      3、材料初审完毕交由分管局长审核。

      4、局长审阅签发。

      5、窗口出具相应文件或证书。

      附件:服务表格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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